作者:郑志华 华东政法大学海洋法与海商法史研究所所长
来源:《世界知识》2019年第23期
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与通畅对于中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举足轻重。海洋资源对于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中国作为一个崛起中的世界性大国,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建构与调整中应当采取何种立场?中国视角下理想的海洋秩序是怎样的?我们应该认真地思考这些问题。我想简单谈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海洋秩序演化的历史;第二,海洋秩序的正义论基础;第三,中国的现状与角色定位;第四,中国的理念基础与秩序关切;最后再做个简单小结。
第一,回顾一下海洋秩序演化的历史。海洋秩序演化过程中就一直存在“自由”与“控制”、“开放”与“封闭”、“分享”与“独占”的竞争。领海制度代表排他和主权,公海制度代表自由与包容。历史上,海洋自由以供包容性使用与锁闭海洋以供排他性使用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不断持续。海洋秩序的1.0时代是从海洋封闭论迈向海洋自由论的时代;海洋秩序的2.0时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海洋自由与封闭排他并存的二元论时代。对于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而言,越靠近国家海岸的水域,国家所拥有的专属性、排他性利益就越多,越远离海岸,包容性利益就越强。在这个动态的演进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根据其自身的政治理念、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海洋利用提出不同的主张与不同的秩序构想。当今时代的发展日益呼唤海洋秩序和海洋治理从传统海洋秩序二元论迈向更高层级的包容性海洋秩序,从而向海洋秩序的3.0时代迈进。
第二,海洋秩序背后的原理。法国学者让·杜比说,“海洋一直处于两股顶头风的夹击之下——从海洋吹向陆地的自由之风,以及由陆地吹向海洋的主权之风。海洋法则永远处于他们撞击的中心。”这体现了塑造现代海洋秩序的两大原则:主权原则和自由原则。20世纪60年代后又出现第三大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这三个某种程度上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原则支配当前海洋秩序。主权原则是安全导向的,自由原则是效率导向的,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某种意义上是公平导向的。“陆地统治海洋”是海洋权利分配的基准,只有沿海国才能主张相应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内陆国则不可能有这些海洋权利。传统殖民大国由于拥有海外领地,使其能主张大片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历史和地理的双重因素造成了全球海洋权利分配的不均衡。
第三,关于中国的现状与角色定位。尽管中国确实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但也是一个海洋地理不利国和新兴的海洋利用大国。这造成了中国参与海洋秩序建构中面临一些矛盾和困难,比如:海洋地理不利国和海洋利用大国的矛盾,海洋利用与海洋保护的矛盾,贸易大国与航行通道安全的矛盾,海洋维权与维稳的矛盾,整合性治理与治理主体、手段单一的矛盾,海洋大国与海洋制度性话语权弱国的矛盾,等等。我们对于未来海洋秩序的谋划与立场阐述应当立足这些基本国情和回应这些主要矛盾。
第四,面向未来,中国如何定位自己、怎样提出自己的主张?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海洋利用大国,同时又是海洋地理相对不利国,应该倡导建构一个包容性海洋秩序,使之既具有坚实的道义与规范基础,可以凝聚国际社会的共识,同时又能够充分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利益诉求。中国应当推进和实现更合理、公平的海洋资源分配,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海洋财富可欲求的最大化,同时维护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畅通的海上通道,同时又能捍卫自身的海疆安全和拓展自身的海洋利益,并且也能回应其他国家、特别是邻国对于海洋安全的关切。
最后,简单总结一下。中国在推进全球海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应当依据“陆海统筹”的原则,充分发挥“区域主义路径”“整合性路径”“功能性路径”的各自特点与优势,在海洋维权领域重点采用“区域主义路径”,在海洋生态环境秩序领域问题上应用“整合性路径”,而海洋产业领域则发挥“功能性路径”的优势。立足于改革和完善全球海洋秩序,提升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立足于维护和拓展我国海洋权益,妥善处理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之间的关系。